1. | 通報成員:立陶宛 |
2. | 負責機構: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 A.Jak?to street 4, LT-01105 Vilnius, LITHUANIA 電話:(+370) 706 63661,電子郵箱:lina.lekunaite@am.lt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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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所有不協調的建筑產品
ICS:[] HS:[] |
5. |
通報標題: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長修正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長2015年12月10日第D1-901號命令的命令草案,該命令批準了STR 1.01.04:2015 “評估、驗證沒有統(tǒng)一技術規(guī)范的建筑產品的性能穩(wěn)定性并聲明此類產品的性能”。 指定測試實驗室和認證機構。國家技術評估以及技術評估機構的指定和通報”(STR 1.01.04:2015)(以下簡稱《法令草案》)頁數:24頁 使用語言:立陶宛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該命令草案將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的職能移交給公共機構建筑部門發(fā)展局,這些職能并非該法關于任命測試實驗室和認證機構以及任命技術評估機構的條款所固有的。 |
7. | 目的和理由:考慮到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根據批準的條例,在條例規(guī)定的領域形成國家政策,但不執(zhí)行法律行為,因此,根據這項命令的修訂,以下職能移交給建筑部門發(fā)展局:指定,暫停指定,取消暫停指定,以及取消指定測試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尋求被指定執(zhí)行第三方任務,以評估和驗證建筑產品在協調和非協調領域的性能穩(wěn)定性(指定機構),根據環(huán)境部長STR 1.01.04:2015制定的程序;根據STR 1.01.04:2015和/或2011年3月9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305/2011號條例,該條例確立了建筑產品的統(tǒng)一營銷條件,并廢除了理事會第89/106/EEC號指令,根據環(huán)境部長STR 1.01.04:2015制定的程序,準備并發(fā)布建筑產品所需區(qū)域的國家技術評估和/或歐洲技術評估、評定、任命、監(jiān)督其活動和能力、暫停任命有效性、取消暫停任命有效性和取消任命。 |
8. | 相關文件: 《立陶宛共和國建筑法》:https://www.e-tar.lt/portal/lt/legalAct/TAR.F31E79DEC55D/asr;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長2022年1月24日第D1-15號命令批準的受監(jiān)管建筑產品清單:https://www.e-tar.lt/portal/lt/legalAct/9e5caa607ce911ec993ff5ca6e8ba60c/asr;基本文本: 立陶宛共和國環(huán)境部長2015年12月10日第D1-901號命令的命令草案,該命令批準了STR 1.01.04:2015 “評估、驗證沒有統(tǒng)一技術規(guī)范的建筑產品的性能穩(wěn)定性并聲明此類產品的性能”。指定測試實驗室和認證機構。國家技術評估以及技術評估機構的指定和通報:https://www.e-tar.lt/portal/lt/legalAct/ff8727d09fdb11e58fd1fc0b9bba68a7/asr。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23年5月1日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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