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歐洲委員會于2017年4月20日要求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在2017年9月30日前,評估現時對珠寶的含鉛量限制。因此,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征求公眾人士提供證據資料,以協助該局進行評估,截止日期為2017年7月20日。
歐委會第836/2012號規(guī)例修訂了《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guī)》(REACH法規(guī))附件XVII ,列明「珠寶物品的鉛含量不得等如或超過其重量的0.05%,否則不得投放市場」。
據歐委會對「珠寶物品」的定義,「珠寶物品」包含珠寶和仿珠寶物品,以及發(fā)飾、手鐲、項鏈、戒指、穿孔首飾、手表和手環(huán)、飾針及袖扣。
第836/2012號規(guī)例更羅列了若干例外條款,不受含鉛量限制。因此以下物品可獲豁免:
——水晶玻璃(在歐盟理事會第69/493/EEC 號指令附件I 作出了定義);
——消費者不會接觸到的手表內部零件;
——非合成的或再造的寶石與半寶石(除非曾用鉛處理,或其化合物與混合物含有這些物質);
——在至少500°C溫度下融化的礦物互相熔合、玻璃化或割裂而產生的琺瑯。
第2012號規(guī)例所列出的限制,適用于在2013年10月9日后投放市場的珠寶物品。有關的限制不適用于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產的珠寶物品。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目前征求證據資料,目標是要收集有關以下事宜的具體資料:有沒有東西可替代鉛或其成份,以用于水晶玻璃、手表內部零件、非合成的或再造的寶石與半寶石,以及琺瑯。
此外,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尋求關于分析方法學的進一步資料,以確定來自珠寶所含不同物料的鉛遷移量。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宣布征求證據資料的背景文件指出,歡迎任何有助評估的額外相關資料。該局邀請有關方面,例如公司(制造商、供應商、分銷商、進口商等)、行業(yè)協會、科學機構,或任何擁有相關資料利益相關者,提交意見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