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運輸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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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機動車輛;一般道路車輛(ICS 43.020)、商用車輛(ICS 43.080)
ICS:[{"uid":"43.080"},{"uid":"43.020"}] HS:[{"uid":"8704"}] |
5. |
通報標題:修訂《機動車輛安全法》(混合動力及電動車輛的最低聲音要求)下的若干規(guī)例頁數(shù):16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 擬議的安全標準包括車輛即將行使或低速行使時對可測試聲學參數(shù)的要求。這些要求將確保盲人、視力受損者以及其他行人和腳踏車騎手能夠檢測和識別附近的混合動力和電動汽車。這些規(guī)范應允許行人識別存在車輛、車輛所在位置以及車輛運行狀態(tài),更準確地說,是在車輛正在加速或減速、前進或倒車的情況下。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加拿大公路上行駛的混合動力汽車自愿符合美國或聯(lián)合國的要求。其目標是將這兩套要求納入加拿大標準,允許制造商選擇采用哪種要求(即美國或聯(lián)合國的要求),從而編纂入現(xiàn)有的慣例中。 |
7. | 目的和理由:本提案的目的是在加拿大法規(guī)中引入一項要求,要求混合動力和電動輕型車輛在低速時滿足最低聲音要求,以保持行人和騎自行車者(包括盲人和視力受損者)的最低安全水平。混合動力和電動輕型車輛產(chǎn)生的最小聲音與將傳統(tǒng)動力車輛產(chǎn)生的聲音相當;其他 |
8. | 相關文件: ?《加拿大公報》,第一部分,2021年4月24日,第1765-1780頁(英語和法語版本) |
9. |
擬批準日期:
在《加拿大公報》,第二部分公布之日。 擬生效日期: 本規(guī)例自其在《加拿大公報》第二部分刊登之日起生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21年7月17日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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