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公共衛(wèi)生部疾病控制司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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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煙草、煙草制品。
ICS:[{"uid":"65.160"}] HS:[{"uid":"2402"}] |
5. |
通報標題:公共衛(wèi)生部通報(No.10) B.E.2549(2006) Re:根據(jù)煙草產(chǎn)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頒布的在香煙標簽上標注有毒和致癌物質(zhì)名稱的標準、程序和條件頁數(shù):4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本部頒通報要求在香煙包裝、煙盒或紙箱上標注香煙燃燒產(chǎn)生的有毒和致 癌物質(zhì)的名稱。上述名稱應按照模板印在黑色背景上。本通報實施之前180天內(nèi)在泰 國生產(chǎn)或進口到泰國的香煙將可豁免。然而,為在泰國之外銷售而生產(chǎn)、進口的香煙 或用于試驗、分析和研究用途的香煙也應免除遵守本通報。 |
7. | 目的和理由:健康保護。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6/08/24 擬生效日期: 2007/03/29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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