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新加坡 |
2. | 負責機構: |
3. | 覆蓋的產品: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5. |
通報標題:附表一: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二: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輔助犬的動物檢疫條件。使用語言: 頁數: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7. | 目的和理由: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
10. |
擬批準日期:
擬公布日期: |
11. | 擬生效日期: |
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不適用
|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最終確定的動物檢疫條件可在下列網址獲?。?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請致函下列機構:
動物與獸醫(yī)局
國家公園管理局
收件人:專業(yè)與科學服務處動物與獸醫(yī)計劃辦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電子郵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
應新加坡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4-06-13如下信息: 附表一: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二: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輔助犬的動物檢疫條件。
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該補遺通報涉及:
法規(guī)批準、生效、公布的通報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最終確定的動物檢疫條件可在下列網址獲取:
https://www.nparks.gov.sg/avs/pets/bringing-animals-into-singapore-and-exporting/bringing-in-and-transshipping-dogs-and-cats/preparing-to-bring-dogs-and-cats-into-singapore
或者請致函下列機構:
動物與獸醫(yī)局
國家公園管理局
收件人:專業(yè)與科學服務處動物與獸醫(yī)計劃辦公室
52 Jurong Gateway Road, #09-01
Singapore 608550
Singapore
電子郵箱: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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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1. | 通報成員:新加坡 |
2. | 負責機構: |
3. | 覆蓋的產品: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5. |
通報標題:附表一: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二: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輔助犬的動物檢疫條件。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7. | 目的和理由: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
11. |
擬批準日期:
擬公布日期: |
12. | 擬生效日期: |
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不適用
|
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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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最終確定的動物檢疫條件可在下列網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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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該補遺通報涉及:
法規(guī)批準、生效、公布的通報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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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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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新加坡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4-06-13如下信息: |
通報標題:附表一: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二: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輔助犬的動物檢疫條件。 |
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該補遺通報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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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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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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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關方: |
4. | 覆蓋的產品: |
5. | 等效性承認的確定以及任何相關程序或法規(guī)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
6. |
內容簡述: 國家公園管理局/動物與獸醫(yī)局(NParks/AVS)早些時候已審查了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并通過第G/SPS/N/SGP/83號向世貿組織通報了修訂草案。根據六十天評議期內收到的反饋意見,修訂草案增加了以下促進貿易的改進內容: 1. 保留了目前出口前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的7天有效期; 2. 將犬/貓出口前檢查的要求修改為出口后7天內,而不是僅在出口前一天或出口當天; 3. 將附表三國家狂犬病血清采樣與出口日期之間的規(guī)定等待時間從180天修訂為不少于90天,以便與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陸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第8.15章“狂犬病病毒感染”保持一致。 附表一至附表三國家/地區(qū)進口犬/貓的動物檢疫條件的最終確定版將于2024年7月1日批準通過。為使業(yè)界有更多時間適應修訂后的條件,將有6個月的適應期,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在此期間,仍允許根據以前的條件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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