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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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電池和蓄電池。
ICS:[{"uid":"29.220.01"}] HS:[{"uid":"8506"},{"uid":" 8507"}] |
5. |
通報標題:歐盟理事會為批準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電池和蓄電池及廢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而批準的共同立場及撤銷指令91/157/EEC頁數:37頁;37頁 使用語言:英語;法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草案第4條1b引入了便攜電池中鎘的含量0.002%的新限制。該限制值不適用于緊急和警報系統(tǒng)的便攜電池,包括應急照明、醫(yī)療設備及無繩動力工具。與現行指令91/157/EEC— 經指令98/101/EC修訂—相比,關于汞的規(guī)定保持不變。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防止能成為城市垃圾的廢電池中的鎘引起的污染。 |
8. | 相關文件: 共同立場文本;影響評估;及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電池和蓄電池及廢電池和廢蓄電池指令的提案(COM(2003) 723)。 |
9. |
擬批準日期:
預計最終批準在2006年第2季度 擬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報公布之日;轉化為成員國立法的最終期限:指令生效后24個月。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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