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2. | 負責機構:經濟事務部標準計量檢驗局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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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電視接收機
ICS:[{"uid":"33.160.25"}] HS:[{"uid":"8528"}] |
5. |
通報標題:根據《商品檢驗法案》的公告頁數(shù):5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臺灣、澎湖、金門和馬祖獨立關稅區(qū)計劃要求電視接收機除了具有現(xiàn)有的已經檢驗的電磁兼容(EMC)性能要求及安全性能要求之外,還必須包括接收無線數(shù)字電視(DTV)廣播信號的性能。根據階段漸進計劃,將依照下列進度表要求數(shù)字電視(DTV)的接收性能: 29英寸及29英寸以上的接收機 – 2006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至28英寸的接收機 – 2007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以下的接收機 – 2008年1月1日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消費者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5/12/1 擬生效日期: 2006/01/01、2007/01/01、2008/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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