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中國 |
2. | 負責機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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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所有經預先包裝(灌裝)的加工食品和未加工天然食品
ICS:[{"uid":"67.230"},{"uid":"99.001"}] HS:[{"uid":"9801"},{"uid":"9901"}] |
5. |
通報標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頁數(shù):10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規(guī)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基本要求包括——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jù)。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yǎng)常識的內容;2.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3.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4.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5.可以同時使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國外注冊商標除外);6.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積大于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強制標示內容包括——1.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執(zhí)行標準,輻照食品或輻照配料須標明。2.此標準是對《食品標簽通用標準》(1985,1994)的修訂。主要依據(jù)是:CAC 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3.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中國臺北除外)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如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欺詐,維護公平貿易 |
8. | 相關文件: CAC CODEX STAN 1-1985(1991,1999)<BR>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 <BR>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BR>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技監(jiān)局監(jiān)發(fā)(1997)172號];<BR>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規(guī)定(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43號)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日期后60天內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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