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澳大利亞 |
2. | 負責機構:運輸與地區(qū)服務部/車輛安全標準局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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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該國家標準的作用是規(guī)定速度表的條款要求,并將這些要求應用于除了拖車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車輛。該項新技術法規(guī)提案使得相關的澳大利亞設計要求與聯(lián)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的 R 39相一致。
ICS:[{"uid":"17.080"},{"uid":"43.040.20"}] HS:[{"uid":"9029"},{"uid":"8512"}] |
5. |
通報標題:澳大利亞設計標準18/03:使用儀器(草案)頁數(shù):1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該提案修正澳大利亞設計標準18(機動車輛使用儀器)?,F(xiàn)行的ADR 18既對包括告警燈、信號裝置和速度表在內的一些視覺指示器的位置提出了詳細的要求,也提出了里程表/速度表的技術要求。該法規(guī)修訂提案使得速度表的要求與ECE R 39相一致。 |
7. | 目的和理由:對ADR 18的審議作為對澳大利亞設計標準全面審議的一個部分,檢查其在現(xiàn)有的形式下是否繼續(xù)有成本效益 |
8. | 相關文件: 澳大利亞設計標準18/03:使用儀器(草案)<BR>對使用儀器標準的法規(guī)所產生影響的聲明(2003年9月)<BR>機動車輛標準法令(1989) |
9. |
擬批準日期:
2004/03 擬生效日期: 2005/01/01(須經磋商)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11/29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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