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gòu):環(huán)境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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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有毒性殺蟲劑。
ICS:[{"uid":"65.100"}] HS:[] |
5. |
通報標題:修訂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案,1999的表3的建議法令。頁數(shù):1682-1687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內(nèi)容簡述: 出口控制表,1999年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案(CEPA)表3包括三個部分。清單的第一部分包括禁止在加拿大使用的物質(zhì),如滅蟻靈,這些物質(zhì)只可能在非常有限的條件下出口(如,引起毀滅性)。第二部分包括在國際協(xié)約中對出口要求通報和應允的物質(zhì),如DDT和林丹。第三部分包括按議會的聯(lián)邦法案,在加拿大使用受到限制的物質(zhì),如破壞臭氧層的物質(zhì)。此建議法令的目的在于在1999年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案表3的第二部分中增加如下物質(zhì):Binapacry1(CAS 485-31-4),毒殺芬(CAX 8001-35-2),1,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體健康和環(huán)境。 |
8. | 相關(guān)文件: 加拿大政府公報,第一部分,2002年6月1日。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07/31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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