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瑞士 |
2. | 負責機構:瑞士環(huán)境、森林與風景區(qū)管理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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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臭氧破壞物質與合成溫室氣體(部分和全部鹵化烴及天空醚,SF6, NF3)
ICS:[{"uid":"13.030"},{"uid":"13.040"}] HS:[] |
5. |
通報標題:與1986年6月9日的《環(huán)境破壞物質》相關的法令,新的《附錄 3.5 空氣中物質列表》,《附錄3.4臭氧破壞物質》的修改,《4.9 壓縮氣體容器》,《4.11 塑料》,《4.14 溶劑》,《4.15 制冷劑》,《4.16 滅火劑》頁數(shù):22 使用語言:德語、法語、意大利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引入下列關于《臭氧破壞物質(ODS)》的新要求:有關ODS的進口、生產(chǎn)和銷售的一般禁止,包括關于HCFCs的2015 中的bromochloromethane 、關于甲基溴化物的2005,以及關于其他ODS 的2003;引入進出口授權系統(tǒng)。引入基于下列原則而用于任一用途的合成溫室氣體(空氣中的物質列表(SSA))的一般規(guī)則:限制將SSA用于其他產(chǎn)品或技術未能運用其中或對環(huán)境有負面作用的運用中;對允許的SSA使用,實施排放減少措施;考慮工業(yè)部門的義務承諾。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保護臭氧層并限制氣候變化;實施《蒙特利爾條約》和《東京條約》,以便與在國家水平上的最后修改 |
8. | 相關文件: 19830月7日的環(huán)境保護聯(lián)邦法;1986年6月9日的與環(huán)境破壞物質相關的法令。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年第2 季度 擬生效日期: 2003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5/19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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