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復合木制品甲醛標準法案》將于2011年1月3日生效,為在美國供應、銷售或制造的硬木膠合板、中密度纖維板及碎料板訂立全國甲醛釋放標準,并適用于半制成木板及制成品內(nèi)的復合木。有關標準如下:
帶單板核心的硬木膠合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05。
帶復合核心的硬木膠合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08,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05。
中密度纖維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21,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11。
薄身中密度纖維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21,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13。
碎料板,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18,2011年1月3日開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09。
釋放標準不適用于多種產(chǎn)品,包括硬板、標準PS 1-07注明的結構膠合板、標準PS 2–04注明的結構單板、標準ASTM D5456–06注明的結構復合木材、刨花板、標準ANSI A190.1–2002注明的膠合層積材等。
上述產(chǎn)品須按照測試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況下按照ASTM D-6007-02進行季度測試,以確定是否符合上述釋放標準。品質控制測試須根據(jù)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測試方法進行。
美國環(huán)保署須于2013年1月1日前頒布規(guī)例,以確保產(chǎn)品符合上述建議中的釋放標準,并須與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及其他合適的聯(lián)邦政府部門協(xié)調合作,在同年7月1日前修訂現(xiàn)行進口規(guī)例,以確保進口產(chǎn)品符合釋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