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日,中國臺灣制定關于動物疫苗進口的檢疫要求。“動物疫苗”指的是微生物派生成分的加工品。產品包括: A. 3002.30.10.00-4 "抗口蹄疫疫苗";B. 3002.30.90.00-7 "其它獸藥疫苗"。進口動物疫苗時,進口商應具備獸藥進口許可證或由國家主管機構批準的進口許可。進口的動物疫苗應與獸藥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內的描述相同。進口動物疫苗的每批貨物應具備出口國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原產證,并應用英文、中文,或中英文說明以下內容:A. 生產廠家名稱和地址;D. 產品名稱、包裝件數,及批號;C. 如動物疫苗是從第三國進口,然后再向該國出口,則應注明生產國名稱。在首批貨物進口前,許可證的內容及格式應得到動物檢疫機構的同意。
來源:中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