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歐盟-美國數據隱私框架(以下簡稱“DPF”)的充分性決定》,標志著歐盟認可了美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水平?;谠摮浞中詻Q定,美國企業(yè)可以將歐盟個人數據自由地從歐盟傳輸至美國,而無需實施額外的數據保護措施。這是繼安全港框架(U.S.-EU Safe Harbor Framework)和隱私盾協議(EU-U.S. Privacy Shield)之后,美歐試圖建立穩(wěn)定的跨大西洋數據流動安排的又一次嘗試。
(1)美歐間數據跨境流動合作歷史概述
一是“安全港框架”時期。這一時期的歐盟個人數據保護以《95指令》為依據。2000年7月,歐盟確認美國所提供的個人數據保護措施符合《95指令》要求,在此基礎上形成“安全港框架”,明確美國企業(yè)可以在此框架下將歐盟公民個人數據傳輸到美國。受2013年“斯諾登事件”影響,奧地利公民馬克思·施雷姆斯向臉書歐洲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數據保護局發(fā)起投訴,要求禁止臉書依據該框架將數據傳輸至美國,并最終上訴至歐盟法院,被稱為Schrems I案。2015年10月,歐盟法院認定“安全港框架”無效。
二是“隱私盾”時期。這一時期GDPR取代《95指令》成為新的數據保護法。2016年7月,歐美就新的“隱私盾協議”達成一致,美國企業(yè)可以每年向美國商務部申請進行自我認證,以證明符合GDPR有關數據跨境傳輸的規(guī)定。2015年12月,施雷姆斯更新其投訴事由,對臉書所依賴的數據跨境傳輸路徑提出質疑,主張美國監(jiān)聽計劃侵犯了其隱私權、數據保護權以及獲得有效司法保護的權利,并再次上訴至歐盟法院,被稱為Schrems II案。由于隱私盾協議于案件審理期間通過,因此其有效性問題自然成為判決焦點。2020年7月,歐盟法院認定隱私盾協議無效。
三是后隱私盾時期。自隱私盾協議被判無效之后,美國企業(yè)繼續(xù)使用標準合同作為數據跨境流動路徑。2020年8月,愛爾蘭數據保護局對Meta展開調查,并初步認定元宇宙公司違反了GDPR有關數據跨境傳輸的規(guī)定。2023年5月,愛爾蘭數據保護局發(fā)布調查結論,認為美國法律未提供與歐盟法律相同的數據保護水平,采用標準合同無法彌補這一不足,且元宇宙公司也并未采取任何補充保護措施,對其處以12億歐元罰款。同時,美國在這一時期也積極尋求建立新的跨大西洋數據隱私框架。
(2)DPF的主要內容
一是DPF引入了新的約束性保障措施。這一舉措主要是為了回應歐盟法院在此前Schrems II案中所提出的擔憂,如將美國情報機構對歐盟數據的訪問限制在必要和適當的范圍;設立數據保護審查法院(DPRC),當美國情報機構收集和使用數據存在問題時,歐盟公民有權通過DPRC使用獨立的賠償機制,DPRC將對投訴進行獨立調查,并實施有約束力的救濟措施,如果DPRC發(fā)現美國企業(yè)數據處理違反了歐盟數據保護相關規(guī)定,則可以命令刪除該數據。相比于隱私盾協議,DPF的數據保護水平有較大程度的改進。
二是DPF創(chuàng)設了新的隱私義務。根據DPF,美國公司在傳輸歐盟個人數據時必須遵守一系列隱私義務,包括不得以與處理目的不相符的方式處理個人數據,對敏感個人數據采取更強的保障措施,確保所收集個人數據的可靠性、準確性與完整性。美國公司在傳輸歐盟個人數據時須將是否獲得數據隱私保護認證、數據收集類型、處理目的及救濟措施等信息告知數據主體。一旦歐盟個人數據被美國公司錯誤處理,歐盟公民可以通過獨立爭議解決機制或仲裁小組尋求救濟。美國公司應當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與組織架構,確保自身能夠有效遵守數據保護義務。
三是DPF的運行將受到定期審查。歐洲委員會、歐洲數據保護委員會及美國相關部門共同組成的機構將對DPF進行定期審查。第一次審查將在充分性決定生效后一年內進行,以驗證所有相關要素是否已在美國法律框架中得到充分實施,并在實踐中有效運作。在美國,DPF框架主要由美國商務部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負責監(jiān)管美國企業(yè)的相關合規(guī)事項。
(3)DPF簡析
總的來說,此次充分性認定為歐盟-美國的數據跨境流動帶來了法律確定性,奠定了美歐之間在數據跨境流動合作方面的基本態(tài)勢。但值得注意的是,DPRC將由美國政府以外的成員組成,但其任命程序仍有瑕疵,其獨立性將很快受到施雷姆斯等隱私活動家及相關組織的質疑。此外,美國是否真的能達到其所稱的數據保護水平也值得懷疑。歐盟委員會將于2024年7月發(fā)布對此次充分性認定的第一次審查結論,屆時將了解DPF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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