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擬對《食品標簽標準》進行修訂
信息來源:技術壁壘資源網 發(fā)布日期:2009-10-12 閱讀:542次
韓國于2009年10月2日發(fā)布通報G/TBT/N/KOR/236,通報名稱為“食品標簽標準的建議修訂”。該通報建議對《食品標簽標準》修訂的內容有:
—— OEM(原始設備生產商)生產的產品應標示在外包裝的主顯示面上,并且字體大小不小于產品名稱字體大小的一半,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標示在主顯示面上;
—— 對于經過生產廠解凍后流通的冷凍蛋糕或是鹽漬發(fā)酵水產品,“生產品日期”、“ 解凍日期”、“解凍后的出售日期”、“解凍后的具體儲藏條件和使用條件”、都應該以不小于12鎊大小的字體顯示在包裝的主顯示面上;
—— 含有苯酚甲醛或尿素甲醛的食品器具或容器上應該標有“禁止微波”;
—— 耐熱玻璃杯應標有使用指示:“直接加熱”、“適用于微波”、“適用于烤箱”或“禁止加熱”;
—— 如果食品中部分含有或全部含有人造或天然香料,應在緊挨著食品名稱的地方以與食品名稱同樣大小或更大的字體標出“香料”名稱;
—— 如果人造或天然香料僅被用于調味,則外包裝不可使用制成調味料的水果或蔬菜的圖片,避免誤導消費者;
—— 由于有機加工食品的認證制度是由韓國食品工業(yè)促進法制定,應在食品標簽標準中
—— 在口香糖生產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清單應列出;
—— 按照韓國食品添加劑法典的規(guī)定,應將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標出。
該通報于2009年12月1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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