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歐盟理事會秘書處刊登了一份協(xié)調性文件,作為RoHS指令修正案的一份更新草案。該文件評議了200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一份草案。歐盟委員會在第一份草案中對RoHS指令的實施范圍、生產商責任增加以及歐盟市場監(jiān)督等修改提出了建議。
這份新文件最重要的主題如下:
? 除了某些豁免的產品(包括大型固定工業(yè)設備和管風琴等)外,RoHS 指令的范圍包括所有電子電氣設備(EEE)。
? 相應地,第一份草案(即EEE類別和在它們范圍之內的產品)的附錄I和附錄II已從最新的文件中刪除。
? 增加限制物質范圍的方法有所改變。附錄III被刪除了,而列表中原來增加的四種限制物質被重新指定為優(yōu)先評估物質。第4 款第7 條建議委員會采取一種更接近REACH法規(guī)的方法評估RoHS指令的限制物質。保留下來的附錄IV列出了現(xiàn)行RoHS指令限用的物質,即Pb、Hg、Cd、Cr(VI)、PBB和PBDE。
? 該更新草案列出了生產商、進口商和經(jīng)銷商要承擔的義務。例如,在將EEE投放到歐盟市場前,進口商必須保證生產商已經(jīng)完成了適當?shù)暮细裨u定程序。進口商也需要給出他們的姓名、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有效聯(lián)系地址。
? 13款和14款規(guī)定要有EC符合性聲明和CE標識,原RoHS指令并沒有此要求。
? 對原指令的另一個修改是對豁免程序的修正。為了延長現(xiàn)有的豁免權,有關方必須每隔四年重新申請一次。
? 醫(yī)療器械和監(jiān)控設備的豁免將會被新的RoHS指令終止。附錄VI列出了對這些產品中某些物質的豁免。